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期

《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自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杞麓湖最高蓄水位为.62米(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低蓄水位为.92米。

杞麓湖水质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Ⅲ类水为标准,科学治理,改善、提高现有水质。

第五条

杞麓湖保护范围按照功能和保护要求,划分为下列两个区域:   (一)一级保护区为水域和最高蓄水位湖岸线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米以内的范围;   (二)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径流区。   一、二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其中一级保护区应当设置界桩、明显标识。

第六条

杞麓湖保护实行河(湖)长制。河(湖)长的设置、职责和工作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图片均由师元拍摄

编辑丨汤刘依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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