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第二十期

《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自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在杞麓湖一级保护区内开展科研、考古、影视拍摄和大型水上体育等活动,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批准。第二十三条杞麓湖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杞麓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玉溪市人民政府和通海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和监管。

第二十四条

通海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加快种植业、养殖业结构调整,发展绿色生态农业。推广节水灌溉和测土配方技术,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减少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量,鼓励使用有机肥,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本文图片均由岳琦拍摄

编辑

汤刘依依李晓桐(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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