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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海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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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通海县鼎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违法销售产品案决定书文号:通市监罚〔〕32号被处罚人姓名和名称:通海县鼎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年1月18日当事人销售的实心罗马烛光烟花爆竹产品经省监督抽查检验,所检项目药量(最大允许药量)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指标,部件(引燃时间)不符合GB-标准要求(标准要求为3s-8s),检验结果为12s、10s、11s),该批不合格实心罗马烛光烟花爆竹产品进购数量为10箱,生产日期为年12月,规格型号为30根/箱,进货日期为年1月6日,货值金额.00元,违法所得金额.00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实心罗马烛光烟花爆竹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已构成了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实心罗马烛光”烟花爆竹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伍仟贰佰元整(¥.00元);

三、没收违法所得壹仟捌佰元整(¥.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柒仟元整(¥.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00元),缴至中国建设银行通海支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称和日期:年3月30日

02吴X滔经营农药残留超标蔬菜案当事人:吴X滔,男,现年27岁,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丰顺县人。身份证号码:XXXXXX5X联系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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