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经营性房产涉税
数据采集工作的公告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维护税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桐梓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经营性房产税收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经营性房产涉税数据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数据采集的范围、对象及主要内容
(一)采集范围:桐梓县县城和辖区各建制镇。
(二)采集对象:所有用于生产经营和租赁的房产及土地。
(三)采集的主要内容:用于生产经营和租赁的房产(土地)座落地址、产权人、使用人、房产原值、使用面积、使用性质、租赁价格等信息。
二、数据采集时间
年5月9日至6月30日
三、凡在我县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和房地产租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积极配合数据采集工作,如实提供以下信息资料。
(一)经营性房产(土地)自用人需提供资料:
1.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
3.产权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4.经营用水表号、燃气号、电表号。
(二)经营性房屋(土地)承租人需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
2.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原件;
3.经营用水表号、燃气号、电表号。
(三)经营性房屋(土地)出租人需提供资料:
1.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2.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原件;
3.产权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4.经营用水表号、燃气号、电表号。
四、所有使用或出租经营性房产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配合本次数据采集工作,如实缴纳相关税款,不得隐瞒、拒绝、甚至阻挠,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使用或出租经营性房产的单位和个人以往年度未足额缴纳相关税款的,应于年6月30日前,主动到桐梓县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六、县国税、地税、发改、国土、住建、公安、房管等部门以及各建制镇、县城各街道应密切配合,加强信息交换,保障数据采集工作顺利实施。
桐梓县人民政府
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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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文艺杜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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