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玉抚管罚决字〔〕号
被处罚人:刘XX
案件名称:刘XX在杞麓湖禁渔期违法捕捞案
主要违法事实:年2月10日3时许,刘XX于杞麓湖禁渔期,在通海县四街镇十街小湾杞麓湖水域内使用花笼捕鱼,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案发时已捕获渔获物1.35公斤。其行为构成在杞麓湖禁渔期违法捕捞。
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刘XX的上述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在杞麓湖禁渔期违法捕捞;依据《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玉溪市杞麓湖一级保护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对当事人刘XX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00)、没收渔获物1.35公斤的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刘XX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年2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玉抚管罚决字〔〕号
被处罚人:刘XX
案件名称:刘XX违法在杞麓湖禁渔期违法捕捞案
主要违法事实:年2月10日4时许,刘XX于杞麓湖禁渔期,在通海县四街镇十街大湾杞麓湖水域使用花笼捕鱼,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案发时已捕获渔获物3公斤。其行为构成在杞麓湖禁渔期违法捕捞。
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刘XX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在杞麓湖禁渔期违法捕捞;依据《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玉溪市杞麓湖一级保护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对当事人刘XX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00)、没收渔获物3公斤的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刘XX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年2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玉抚管罚决字〔〕号
被处罚人:可XX
案件名称:可XX在杞麓湖违法使用泡沫制品简易浮动设施载人入湖案
主要违法事实:年2月10日20时许,可XX从通海县四街镇二街港口沟附近使用泡沫漂入湖,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案发后可XX拒不配合调查,试图逃跑躲避处罚。
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可XX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构成在杞麓湖违法使用泡沫制品简易浮动设施载人入湖;依据《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对当事人可XX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00)的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可XX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年2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玉抚管罚决字〔〕号
被处罚人:李XX
案件名称:李XX在杞麓湖禁渔期违法捕捞案
主要违法事实:年2月9日21时许,李XX于杞麓湖禁渔期,采用划泡沫漂入湖的方式,从通海县秀山街道六一村牛角坝塘段进入杞麓湖约米的区域下网捕鱼,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案发时尚未捕获渔获物。其行为构成在杞麓湖禁渔期违法捕捞。案发后,李XX拒不配合调查,将渔网扔入湖中试图逃避处罚。
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李XX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在杞麓湖禁渔期违法捕捞;依据《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玉溪市杞麓湖一级保护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对当事人李XX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元整(¥.00)的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李XX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年2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玉抚管罚决字〔〕号
被处罚人:黄XX
案件名称:黄XX在杞麓湖禁渔期违法捕捞案
主要违法事实:年2月9日15时许,黄XX于杞麓湖禁渔期,在通海县红旗河入杞麓湖口岸使用渔网在杞麓湖水域内捕鱼,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案发时尚未捕获渔获物。其行为构成在杞麓湖禁渔期违法捕捞,
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黄XX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在杞麓湖禁渔期违法捕捞;依据《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玉溪市杞麓湖一级保护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对当事人黄XX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00)的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黄XX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年2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玉抚管罚决字〔〕号
被处罚人:赵XX
案件名称:赵XX在杞麓湖禁渔期违法捕捞案
主要违法事实:年2月9日9时许,赵XX于杞麓湖禁渔期,从通海县杨广镇义广哨村大咀子段进入杞麓湖水域10余米的区域下网捕鱼,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案发时尚未捕获渔获物。其行为构成在杞麓湖禁渔期违法捕捞,经查证,赵XX系已满14周岁未満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赵XX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在杞麓湖禁渔期违法捕捞;依据《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玉溪市杞麓湖一级保护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对当事人赵XX给予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00)的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赵XX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年2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玉抚管罚决字〔〕号
被处罚人:解XX
案件名称:解XX在杞麓湖禁渔期违法捕捞案
主要违法事实:年2月9日6时许,解XX于杞麓湖禁渔期,采用划泡沫漂入湖的方式,从通海县杨广镇兴义村岩子心段进入杞麓湖水域下网捕鱼,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从现场查获渔获物.4公斤,其行为构成在杞麓湖禁渔期违法捕捞。经查证,案发时解XX已捕获渔获物24.05公斤(现场查获的其余渔获物因另有违法嫌疑人在逃而作另案处理),案发后解XX拒不配合调查,试图逃跑躲避处罚。
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解XX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在杞麓湖禁渔期违法捕捞;依据《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玉溪市杞麓湖一级保护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对当事人解XX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00)、没收渔获物24.05公斤的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解XX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年2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玉抚管罚决字〔〕号
被处罚人:李XX
案件名称:李XX在杞麓湖禁渔期违法捕捞案
主要违法事实:年2月9日3时许,李XX于杞麓湖禁渔期,采用划泡沫漂入湖的方式,从通海县秀山街道六一村牛角坝塘段进入杞麓湖余米区域下网捕鱼,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案发时尚未捕获渔获物。其行为构成在杞麓湖禁渔期违法捕捞。
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李XX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在杞麓湖禁渔期违法捕捞;依据《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玉溪市杞麓湖一级保护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对当事人李XX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0.00)的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李XX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年2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玉抚管罚决字〔〕号
被处罚人:孙XX
案件名称:孙XX在杞麓湖禁渔期违法捕捞案
主要违法事实:年2月8日21时许,孙XX于杞麓湖禁渔期,采用划泡沫漂入湖的方式从通海县四街镇十街村和石板沟交界处进入杞麓湖水域约米处下网捕鱼,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案发时尚未捕获渔获物,其行为构成在杞麓湖禁渔期违法捕捞。案发后,孙XX拒不配合调查,试图逃跑躲避处罚。
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孙XX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在杞麓湖禁渔期违法捕捞;依据《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玉溪市杞麓湖一级保护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对当事人孙XX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00)的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孙XX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年2月1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玉抚管罚决字〔〕号
被处罚人:钱XX
案件名称:钱XX在杞麓湖禁渔期违法捕捞案
主要违法事实:年2月8日15时许,钱XX于杞麓湖禁渔期,在通海县四街镇十街小湾杞麓湖湖岸,使用渔网在杞麓湖水域捕鱼,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案发时尚未捕获渔获物。其行为构成在杞麓湖禁渔期违法捕捞。
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钱XX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在杞麓湖禁渔期违法捕捞;依据《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玉溪市杞麓湖一级保护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对当事人钱XX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00)的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钱XX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年2月1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玉抚管罚决字〔〕号
被处罚人:钱XX
案件名称:钱XX在杞麓湖禁渔期违法捕捞案
主要违法事实:年2月8日15时许,钱XX于杞麓湖禁渔期,在通海县四街镇十街小湾杞麓湖湖岸用渔网在杞麓湖水域内捕鱼,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案发时尚未捕获渔获物。其行为构成在杞麓湖禁渔期违法捕捞。
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钱XX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在杞麓湖禁渔期违法捕捞;依据《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玉溪市杞麓湖一级保护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对当事人钱XX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00)的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钱XX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年2月12日
来源: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掌上玉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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