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自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杞麓湖保护和管理措施,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审查杞麓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重大产业布局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管; (三)监督、指导、协调通海县人民政府履行杞麓湖保护和管理职责; (四)在杞麓湖一级保护区相对集中行使水政、渔政、生态环境保护、海事等部门部分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部门拟定,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玉溪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通海县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推进杞麓湖径流区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负责落实杞麓湖保护和管理的重大决策事项; (三)组织编制杞麓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程序上报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杞麓湖保护和管理职责; (五)协助配合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在一级保护区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六)玉溪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通海县人民政府杞麓湖管理机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杞麓湖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督杞麓湖保护治理项目的实施; (三)配合杞麓湖一级保护区行政执法; (四)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文图片均由赵忠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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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刘依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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