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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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自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杞麓湖一级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一)新建、改建、扩建除环保、水利、湿地工程和执法船停靠设施以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限期拆除,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二)畜禽养殖、屠宰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填湖、围湖、围堰、造田造地、建渔塘的,限期清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网箱、围栏(网)养殖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四)侵占湖堤、护岸,损毁防汛、水文、水利设施的,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损毁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等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处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动界桩、标识的,责令恢复原状,处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   (五)使用机动船、电动拖网或者污染水体的设施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采捞水生植物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放生非杞麓湖本地水生生物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七)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物品的,处5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八)使用泡沫制品、轮胎等简易浮动设施载人入湖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九)燃放烟花爆竹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放牧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十)随意倾倒垃圾、抛撒或者堆放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等的,对单位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十一)擅自设立广告牌、宣传牌等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搭棚、摆摊、餐饮、烧烤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野炊、露营的,处5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十三)擅自开展科研、考古、影视拍摄和大型水上体育等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违反入湖许可制度的,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入湖船只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未配备救生等安全生产设备,或者超载的,处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照。

第三十二条

在杞麓湖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由通海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权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项目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停业、关闭、拆除;   (二)在入湖河道、沟渠、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农业、工业等固体废弃物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向入湖河道、沟渠倾倒粪便、污水,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可以对单位处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三)在沿湖面山开山采石、挖沙取土的,可以对单位处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下罚款;毁林、毁草、挖树根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补种毁坏株数、面积或者种植面积1至3倍的树木、草地,可以处毁坏林木、草地价值1至5倍罚款;   (四)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住宿、餐饮等经营者未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设施,将污水和垃圾直接排入杞麓湖及入湖河道、沟渠、水库等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文照片均由卢贵谦拍摄

图文转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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