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发布了
一批行政处罚
其中一例涉及通海
陈XX在杞麓湖违法使用泡沫制品载人入湖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抚管罚决字〔〕号
被处罚人:陈XX
案件名称:陈XX在杞麓湖违法使用泡沫制品载人入湖案
主要违法事实:年2月26日9时左右,陈XX在玉溪市通海县二街小嘴子离岸2米左右的杞麓湖水域,划泡沫筏子入湖,构成了在杞麓湖违法使用泡沫制品载人入湖的行为。
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陈XX违反了《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十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八)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陈XX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00)的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陈XX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年3月30日
来源:来源: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通海:男子参加聚会,惹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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