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1人被处罚,只因在杞麓湖里干了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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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发布了

一批行政处罚

其中一例涉及通海

陈XX在杞麓湖违法使用泡沫制品载人入湖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玉抚管罚决字〔〕号

被处罚人:陈XX

案件名称:陈XX在杞麓湖违法使用泡沫制品载人入湖案

主要违法事实:年2月26日9时左右,陈XX在玉溪市通海县二街小嘴子离岸2米左右的杞麓湖水域,划泡沫筏子入湖,构成了在杞麓湖违法使用泡沫制品载人入湖的行为。

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陈XX违反了《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十一)项的规定,依据《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八)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陈XX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00)的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陈XX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年3月30日

来源:来源: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

通海:男子参加聚会,惹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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