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自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领导杞麓湖保护工作;玉溪市人民政府负责杞麓湖保护工作;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和通海县人民政府承担杞麓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玉溪市人民政府、通海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杞麓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径流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杞麓湖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玉溪市人民政府、通海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杞麓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立长期稳定的保护投入运行和生态补偿、生态补水机制。 征收的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照有关规定用于杞麓湖保护和管理。第九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通海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杞麓湖保护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工作,发挥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杞麓湖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体、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本文图片均由王光辉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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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刘依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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