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现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如下,敬请广大人民群众给予监督,如知道以上失信被执行人违反上述规定的请给予举报,如发现失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请将线索提供给墨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联系-、。
公布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本院已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下列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现将“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公布,公告如下:
1、王俊斌,男,年生,汉族,务农,住墨江县文武镇新街10号,公民身份号码:532723****。未全部履行()思中民三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20.25万元的义务,根据本院作出的()墨执失字第24号执行决定书,将王俊斌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2、王自文,男,年生,彝族,务农,住墨江县联珠镇西门街25号附4号,公民身份号码:532723****。未全部履行()玉红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1.8万元的义务,根据本院作出的()墨执失字第39号执行决定书,将王自文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3、王光发,男,年生,汉族,无业,住墨江县联珠镇蚂蝗塘12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532723****。未全部履行()墨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6.15万元的义务,根据本院作出的()墨执失字第53号执行决定书,将王光发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4、李远林,男,年生,汉族,务农,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石碧村何官营五组30号,公民身份号码:532424****X。未全部履行()墨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1.28万元的义务,根据本院作出的()墨执失字第13号执行决定书,将李远林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5、刁立军,男,年生,傣族,务农,住墨江县新安镇邓控村邓控二组31号,公民身份号码:532723****。未全部履行()墨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3.49万元的义务,根据本院作出的()墨执失字第65号执行决定书,将刁立军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6、史正红,男,年生,哈尼族,务农,住墨江县联珠镇碧连村大寨上组6号,公民身份号码:532723****。未全部履行()墨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6.84万元的义务,根据本院作出的()墨执失字第15号执行决定书,将史正红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7、李国东,男,年生,哈尼族,务农,住墨江县文武镇曼兴村白坟组17号,公民身份号码:532723****。未全部履行()墨刑初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13.1万元的义务,根据本院作出的()墨执失字第47号执行决定书,将李国东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8、刘城,男,年生,哈尼族,务农,住墨江县龙坝镇曼婆村曼婆一组20号,公民身份号码:532723****。未全部履行()墨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0.84万元的义务,根据本院作出的()墨执失字第32号执行决定书,将刘城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9、王鸿明,男,年生,汉族,务农,住墨江县联珠镇新联村背阴山组5号,公民身份号码:532723****。未全部履行()墨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9万元的义务,根据本院作出的()墨执失字第36号执行决定书,将王鸿明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10、李德元,男,年生,哈尼族,务农,住墨江县联珠镇象鼻村那卡组9号,公民身份号码:532723****。未全部履行()元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9.96万元的义务,根据本院作出的()墨执失字第58号执行决定书,将李德元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11、黄庆东,男,年生,汉族,务农,住墨江县联珠镇碧溪村曼海一组8号,公民身份号码:532723****。未全部履行()元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9.96万元的义务,根据本院作出的()墨执失字第58号执行决定书,将黄庆东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12、罗俊华,男,年生,哈尼族,务农,住墨江县文武镇安益村格界组24号,公民身份号码:532723****。未全部履行()墨刑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2.7万元的义务,根据本院作出的()墨执失字第1号执行决定书,将罗俊华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13、罗兴忠,男,年生,哈尼族,务农,住墨江县文武镇安益村格界组24号,公民身份号码:532723****。未全部履行()墨刑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2.7万元的义务,根据本院作出的()墨执失字第1号执行决定书,将罗兴忠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14、罗忠阳,男,年生,哈尼族,务农,住墨江县文武镇安益村格界组57号,公民身份号码:532723****。未全部履行()墨刑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0.22万元的义务,根据本院作出的()墨执失字第1号执行决定书,将罗忠阳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15、罗忠宏,男,年生,哈尼族,务农,住墨江县文武镇安益村格界组22号,公民身份号码:532723****。未全部履行()墨刑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0.99万元的义务,根据本院作出的()墨执失字第1号执行决定书,将罗忠宏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16、洪伟城,男,年生,汉族,驾驶员,住福建省南安市诗山镇梧埔山村下坂侨格13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83****。未全部履行()墨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3.92万元的义务,根据本院作出的()墨执失字第56号执行决定书,将洪伟城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17、蔡文兵,男,年生,哈尼族,务农,住墨江县新安镇乌勐村小护崩组1号,公民身份号码:532723****。未全部履行()墨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4.54万元的义务,根据本院作出的()墨执失字第12号执行决定书,将蔡文兵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18、彭开春,男,年生,汉族,务农,住墨江县团田镇岔河村三家村组37号,公民身份号码:532723****。未全部履行()墨通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4.55万元的义务,根据本院作出的()墨执失字第29号执行决定书,将彭开春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19、唐玉明,男,年生,哈尼族,务农,住墨江县龙坝镇石头村措乐一组48号,公民身份号码:532723****。未全部履行()墨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5.56万元的义务,根据本院作出的()墨执失字第35号执行决定书,将唐玉明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20、胡加学,男,年生,哈尼族,住墨江县联珠镇五素村坝子组23号,公民身份号码:532723****。未全部履行()腊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33.94万元的义务,根据本院作出的()墨执失字第37号执行决定书,将胡加学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21、梅文超,男,年生,哈尼族,务农,住墨江县孟弄乡半坡村半坡组33号,公民身份号码:532723****。未全部履行()墨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7.6万元的义务,根据本院作出的()墨执失字第56号执行决定书,将梅文超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22、许时勇,男,年生,汉族,务农,住墨江县联珠镇大路边1号,公民身份号码:532723****。未全部履行()墨通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2.27万元的义务,根据本院作出的()墨执失字第64号执行决定书,将许时勇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23、熊金荣,男,年生,汉族,务农,住墨江县联珠镇象鼻村半坡组6号,公民身份号码:532723****。未全部履行()墨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4.66万元的义务;()墨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5.81万元的义务;根据本院作出的()墨执失字第66号执行决定书、()墨执失字第7号执行决定书,将熊金荣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24、胡小平,男,年生,哈尼族,务农,住墨江县泗南江镇苏卫村老汪街组54号,公民身份号码:532723****。未全部履行()普中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18.3万元的义务,根据本院作出的()墨执失字第68号执行决定书,将胡小平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25、胡学艳,女,年生,哈尼族,务农,住墨江县泗南江镇苏卫村老汪街组54号,公民身份号码:532723****。未全部履行()普中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18.3万元的义务,根据本院作出的()墨执失字第68号执行决定书,将胡学艳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26、陶文德,男,年生,傣族,务农,住墨江县雅邑镇螺蛳塘村雅邑坡组9号,公民身份号码:532723****。未全部履行()墨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2万元的义务,根据本院作出的()墨执失字第69号执行决定书,将陶文德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27、张迎伟,男,年生,汉族,务农,住墨江县鱼塘镇树林村旧寨组4号,公民身份号码:532723****。未全部履行()墨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0.5万元的义务;()墨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1.05万元的义务;根据本院作出的()墨执失字第70、76号执行决定书,将张迎伟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28、张洪良,男,年生,汉族,务农,住墨江县通关镇新武社区下毛木树组32号,公民身份号码:532723****。未全部履行()墨通民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已到期应给付5万元的义务,根据本院作出的()墨执失字第73号执行决定书,将张洪良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29、罗立顺,男,年生,哈尼族,务农,住墨江县联珠镇高寨村曼门组15号,公民身份号码:532723****。未全部履行()普中刑终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17.2万元的义务,根据本院作出的()墨执失字第80号执行决定书,将罗立顺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30、许茂堂,男,年生,彝族,务农,住墨江县文武镇大沟村董门香组61号,公民身份号码:532723****。未全部履行()墨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10.12万元的义务,根据本院作出的()墨执失字第85号执行决定书,将许茂堂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31、罗万年,男,年生,哈尼族,务农,住墨江县泗南江镇广丰村老仓寨组4号,公民身份号码:532723****。未全部履行()墨通民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2万元的义务,根据本院作出的()墨执失字第93号执行决定书,将罗万年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32、王秀芬,女,年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墨江县联珠镇新寨街13号,公民身份号码:532723****。未全部履行()普中民终字第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2.54万元的义务,根据本院作出的()墨执失字第1号执行决定书,将王秀芬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33、罗校忠,男,年生,哈尼族,务农,住墨江县联珠镇象鼻村那兰板组5号,公民身份号码:532723****。未全部履行()墨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5.81万元的义务,根据本院作出的()墨执失字第7号执行决定书,将罗校忠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34、郭世林,男,年生,汉族,务农,住云南省大理市喜洲镇上关村3组下营南路26号,公民身份号码:532428****X。未全部履行()墨泗民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0.8万元的义务,根据本院作出的()墨执失字第15号执行决定书,将郭世林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35、杨富文,男,年生,汉族,务农,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双河乡菜营村岩湾组27号人,公民身份号码:532130****。未全部履行()墨泗民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4.08万元的义务,根据本院作出的()墨执失字第16号执行决定书,将杨富文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36、黄绍生,男,年生,汉族,无业,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县朱家庄村白衣寨村号,公民身份号码:532422****。未全部履行()墨泗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60万元的义务,根据本院作出的()墨执失字第20号执行决定书,将黄绍生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37、白正辉,男,年生,哈尼族,务农,住墨江县新发社区马场14号,公民身份号码:532723****。未全部履行()墨民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7.43万元的义务,根据本院作出的()墨执失字第29号执行决定书,将白正辉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38、朱文辉,男,年生,哈尼族,务农,住墨江县坝溜镇哈布孔村新新寨组90号,公民身份号码:532723****X。未全部履行()墨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4万元的义务,根据本院作出的()墨执失字第31号执行决定书,将朱文辉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39、陶加明,男,年生,傣族,务农,住墨江县新安镇挖岩村宿南组17号,公民身份号码:532723****。未全部履行()墨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0.87万元的义务,根据本院作出的()墨执失字第38号执行决定书,将陶加明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40、冯思调,男,年生,汉族,个体户,浙江省仓南县巴曹镇倪后村人,公民身份号码:330327****。未全部履行()普中民终字第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50.34万元的义务,根据本院作出的()墨执失字第39号执行决定书,将冯思调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41、张忠琼,女,年生,彝族,务农,住墨江县龙潭乡三家村梁子上组7号,公民身份号码:532723****X。未全部履行()墨通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1.08万元的义务,根据本院作出的()墨执失字第41号执行决定书,将张忠琼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42、张庆明,男,年生,汉族,务农,住墨江县新抚镇新塘村上排组6号,公民身份号码:532723****。未全部履行()墨通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27.4万元的义务,根据本院作出的()墨执失字第56号执行决定书,将张庆明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43、郑丽萍,女,年生,汉族,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52102****。未全部履行墨劳人仲案字()第07-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给付3.32万元的义务,根据本院作出的()墨执失字第67号执行决定书,将郑丽萍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44、杨润,男,年生,哈尼族,务农,住墨江县联珠镇者铁村孟簸二组10号,公民身份号码:532723****X。未全部履行()墨民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0.69万元的义务,根据本院作出的()墨执失字第68号执行决定书,将杨润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45、鲍存明,男,年生,哈尼族,务农,住墨江县联珠镇连路村马鞍山组8号,公民身份号码:532723****。未全部履行()墨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3.3万元的义务,根据本院作出的()墨执失字第76号执行决定书,将鲍存明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46、马忠寿,男,年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玉溪市红塔区常里社区蔡官屯17幢15号,公民身份号码:532401****。未全部履行()墨民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8万元的义务,根据本院作出的()墨执失字第81号执行决定书,将马忠寿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47、陈光艳,女,年生,汉族,务农,住墨江县景星镇山碧村四角田组9号,公民身份号码:532723****。未全部履行()墨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0.55万元的义务,根据本院作出的()墨执失字第95号执行决定书,将陈光艳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48、张文清,男,年生,哈尼族,务农,住墨江县联珠镇班中村怕地组47号,公民身份号码:532723****。未全部履行()墨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5.26万元的义务,根据本院作出的()墨执失字第号执行决定书,将张文清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49、毛伟志,男,年生,汉族,务农,住墨江县鱼塘镇挖鲁村下田房组1号,公民身份号码:532723****。未全部履行()景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1.6万元的义务,根据本院作出的()墨执失字第号执行决定书,将毛伟志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50、王顺德,男,年生,哈尼族,务农,住墨江县雅邑镇牙骨村松山组4号,公民身份号码:532723****。未全部履行()墨泗民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2万元的义务,根据本院作出的()墨执失字第号执行决定书,将王顺德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51、徐昌荣,男,年生,汉族,住景谷县民乐镇大河边村新街组78号,公民身份号码:530824****。未全部履行()墨泗民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16.06万元的义务,根据本院作出的()墨执失字第号执行决定书,将徐昌荣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52、白阿忠,男,年生,哈尼族,务农,住墨江县新安镇挖岩村上落多组13号,公民身份号码:532723****。未全部履行()墨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19.6万元的义务,根据本院作出的()墨执失字第23号执行决定书,将白阿忠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错误纠正:
第三条: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申请删除:
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本院将上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有关单位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金融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以上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不得为如下行为:(一)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次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险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行为。
上列失信被执行人如能主动到墨江县人民法院履行义务的,本院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并解除限制消费令,否则将进一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敬请广大人民群众给予监督,如知道以上失信被执行人违反上述规定的请给予举报,如发现失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请将线索提供给墨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联系-、。
本公告一经公布,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一并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