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报到接收工作的通知
成都天府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发展局、成都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接收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16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办发〔〕50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下称“毕业生”)报到接收及实名登记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做好毕业生报到接收工作市和区(市)县人社及相关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含天府新区人才事业发展中心、成都高新人才服务中心、市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市卫生计生人才服务中心,下称“我市人才服务机构”),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切实做好毕业生报到接收工作。(一)毕业生报到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下统称《报到证》)签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成都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成都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教育人才服务中心”、“成都市卫生计生人才服务中心”、成都市各区(市)县人社局(人才中心)或成都市辖区内用人单位的毕业生,均应按规定由我市人才服务机构(“成都人才公共服务平台”根据毕业生报到登记信息指定)办理报到接收手续。(二)毕业生档案接收与管理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90号)以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的通知》(成人社发〔〕5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毕业生档案实行分类分级及属地化管理。已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档案,由用人单位接收管理;
已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档案,由单位核准登记机关同级人才服务机构接收管理,或根据本人自愿选择由其用人单位登记住所地或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市)县人才服务机构接收管理;未就业成都生源毕业生档案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人才服务机构接收管理;拟在成都市入户且暂未在我市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档案,原则上可先由为其出具(学校要求开具)《接收函》的区(市)县人才服务机构接收管理;已在成都市入户且暂未在我市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档案,由入户地的区(市)县人才服务机构接收管理。(三)入户认证我市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4部门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成人社办发〔〕75号)、成办发〔〕50号、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公发〔〕号)等文件规定,加强与公安部门协调,做好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办理入户认证手续。二、开展毕业生实名登记相关工作(四)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登记我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充分运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系统,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通过就业报到、人事档案托管、求职登记、失业登记等渠道,分类掌握毕业生基本信息、就业意向、服务需求、接受服务、享受政策和就业去向等,健全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五)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信息交换市就业局、市人才中心、市人社信息中心要加强信息联动,共同做好毕业生信息整合和就业服务工作。市人才中心与市人社信息中心要继续明确专人负责,实行每月一次的届离校未就业本地生源毕业生信息交换制度。市就业局负责汇总后每月向省就业局上报实名登记数据和相关报表。(六)加强报到接收和就业服务协调成都天府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发展局、成都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措施和工作进度,协调所属人才和就业部门,共同做好毕业生报到接收和就业服务工作。加强对未就业“蓉漂”人才的就业创业指导、技能提升、就业帮扶等。(七)本地生源毕业生数据收集各区(市)县人才中心、成都高新人才服务中心、天府新区人才事业发展中心要加强与本地教育主管部门的联系,建立定期沟通机制,按时做好届本地生源毕业生数据收集,年底报市人才中心。(八)做好工作指导及总结市人才中心、市就业局要加强对区(市)县人才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指导和检查,确保毕业生报到接收和就业服务工作顺利完成。各区(市)县人才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年11月9日前向市人才中心、市就业局提交总结材料,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主要成效、存在问题、建议意见等方面。市人才中心、市就业局汇总分析后,将全市毕业生报到接收和就业服务工作情况报市人社局就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