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纪委监察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侵权投诉中心公告
为保障和维护我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紧紧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的发展。针对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现将桐梓县纪委监察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侵权投诉中心受理投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投诉范围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人(下称投诉人)对本县各级行政机关(含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下称被投诉对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违反作风效能建设规定的、有侵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权通过投诉电话或来信、来访等方式向桐梓县纪委监察局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侵权投诉中心投诉。
二、受理投诉内容
投诉人对被投诉对象有下列行为的,可以进行投诉:
(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合法;不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期限、程序办理事项或擅自增设前置审批条件的。
(二)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给非公有制企业造成不必要负担和损失,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的。
(三)违反政务公开原则,暗箱操作,故意纵容或庇护不正当竞争,不履行公开承诺或承诺后不落实,随意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处罚的。
(四)利用职权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向投资者“吃、拿、卡、要”,索取、收受财物,征募捐、要赞助,拉广告、摊派书报刊物、音像制品、宣传资料,以及参加非公企业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消费等活动的。
(五)侵犯企业合法财产,干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不当行政行为的。
(六)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的。
(七)应享有的国家政策得不到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
(八)不执行县委、政府有关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和投资环境政策规定的。
(九)其他影响全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投资环境的行为。
三、投诉要求
(一)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和影响机关工作秩序,不得诬告。在投诉过程中,应当如实详细指明被投诉部门或者工作人员、投诉事项、理由、通讯地址等内容。投诉一般应署真实姓名、单位、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
(二)多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共同投诉事项的,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应推选5人以下代表有序投诉。
(三)对正在或者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渠道解决和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信访部门正在立案处理的事项以及不属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缺乏事实根据的事项,不予受理。
(四)投诉事项在办理过程中,未到办结时限,投诉人不得越级上访。
四、受理投诉程序
(一)投诉中心收到投诉事项后,自收到投诉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并说明理由,投诉人姓名(名称)、住址不清无法联系的除外;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
(二)投诉中心办理的投诉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重大、复杂的投诉事项,经县纪委监察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将延期理由告知投诉人。对转办的投诉事项,有关行政机关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书面报纪委监察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将延期理由告知投诉人。
(三)在受理投诉中,发现被投诉对象有违反作风效能建设规定的,由有权机关按规定问责处理;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终结:
1、经桐梓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侵权投诉中心或有关行政机关协调,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解决的;
2、在受理投诉过程中,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3、投诉人自愿放弃投诉的;
4、投诉人拒绝与非公投诉中心配合,致使调查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5、投诉事项有其他终结情形的。
投诉-、
投诉邮箱:tzxfgts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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