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期

《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自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杞麓湖保护范围内畜禽规模养殖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养殖过程中的病死畜禽、畜禽粪便及产生的污水,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六条

杞麓湖二级保护区内原建成的工矿企业和其他项目未做到达标排放的,应当限期治理;在限期内达不到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权限予以关、停、转、迁。   城镇应当实现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和处理全覆盖,满足处理和排放要求。   农村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保洁及处理机制,加强生产、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行收集、清运和处置责任制。   第二十七条杞麓湖保护范围内的住宿、餐饮等经营者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设施,不得将污水和垃圾直接排入杞麓湖及入湖河道、沟渠、水库等。

*本文图片均由师元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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