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
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根据《桐梓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现将我县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向本村村民委员会申请使用宅基地。
1.无宅基地的。
2.因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建房居住的。
3.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法定限额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需增加宅基地用地面积的。
4.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或项目建设占用原有宅基地,需要调整搬迁的。
5.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迁建的。
6.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要迁建的。
7.其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建房标准
(一)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用地,其面积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1.边远山区、高寒地区,每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平方米;其他地区每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平方米;
2.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3人及3人以下的农户80平方米以内;4人及4人以上的农户,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人均30平方米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最高限额标准。农村住房建设应满足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原则上修建层数不得超过3层,底层层高不超过3.6米,标准层层高不超过3.3米,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平方米以内。
(二)面积计算。
1.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2.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
(三)建房要求。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前后间距应与前面建筑的遮挡高度(即前面建筑檐口高度与后面建筑地坪之间的高差)比不低于1∶1,非南北向平行布置可进行适当折减,最小间距与前面建筑的遮挡高度比不低于0.8∶1;独栋式建筑相邻山墙之间的间距不低于2.5米。建房整体风格风貌统一按“黔北民居”或“乡村旅游别墅”标准建设。
(四)人口计算。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用地,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人口为标准,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申请程序
1.农户申请。村民建房需要使用宅基地的,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用地申请,填写《桐梓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核实公示。村民委员会收到村民小组上报的申请后,及时将农户申请建房情况上报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并组织相关人员对农户申请进行审核审查,村民委员会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将经讨论通过的《桐梓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在本村及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3.上报审批。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委员会在《桐梓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将农户申请、会议记录等材料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乡镇审批。各乡镇(街道)收到村民委员会提交的申请后,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后由乡镇(街道)和自然资源部门分别向农户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严格审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用地:
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含30户以上农村居民点规划),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
2.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宅基地用地限额规定的。
3.将宅基地或宅基地上房屋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4.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5.在确定实施撤并的自然村现有宅基地上改扩建住宅的。
6.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桐梓县农业农村局
桐梓县自然资源局
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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