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评估审查,我局决定废止《关于对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延后缴费”的处理意见》(佛劳社〔〕号)、《关于解决早期离开县以上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佛劳社〔〕39号)、《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意见》(佛劳社〔〕号)、《关于规范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佛劳社〔〕号)等规范性文件4份,上述文件自年7月1日起失效。
发文单位: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期: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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