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第三期第五期

点击上方   玉溪市人民政府、通海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杞麓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径流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杞麓湖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玉溪市人民政府、通海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杞麓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立长期稳定的保护投入运行和生态补偿、生态补水机制。   征收的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照有关规定用于杞麓湖保护和管理。   

第九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通海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杞麓湖保护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工作,发挥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杞麓湖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体、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杞麓湖保护和管理措施,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审查杞麓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重大产业布局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管;   (三)监督、指导、协调通海县人民政府履行杞麓湖保护和管理职责;   (四)在杞麓湖一级保护区相对集中行使水政、渔政、生态环境保护、海事等部门部分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部门拟定,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玉溪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通海县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推进杞麓湖径流区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负责落实杞麓湖保护和管理的重大决策事项;   (三)组织编制杞麓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程序上报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杞麓湖保护和管理职责;   (五)协助配合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在一级保护区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六)玉溪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通海县人民政府杞麓湖管理机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杞麓湖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督杞麓湖保护治理项目的实施;   (三)配合杞麓湖一级保护区行政执法;   (四)玉溪市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径流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杞麓湖保护治理的相关规划、方案和措施;   (二)协助开展杞麓湖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制止并配合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三)控制面源污染和杞麓湖沿岸、入湖河道沿岸污染源;   (四)按规定处理城镇和农村生活、生产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五)负责入湖河道、沟渠的管护和保洁工作。

第三章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

第十四条

杞麓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其他专项规划应当与杞麓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五条

通海县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要求,组织实施河渠、湖泊、湿地等水污染综合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改善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在一级保护区建设生态缓冲带;实施环湖截污工程。

来源:名城通海

编辑:杨广镇宣传办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转载请注明:http://www.tonghaizx.com/thly/12436.html

  • 上一篇文章:
  •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