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人民政府关于
在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维护县城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预防火灾和公共安全事故,保证春节期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范围
县城区禁止燃放区域:东至工农小学、南至凉水井、西至六五一、北至军民桥。
二、监管职责
(一)部门职责
县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县安监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在禁放区城内不得审批烟花爆竹经营(销售)点;县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危险物品运输单位、车辆及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县环保部门要加强禁放区域内的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县城市管理部门要依法严查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县市场监督部门要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二)属地职责
各乡(镇、街道)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组织辖区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禁止区域范围内的各村(社区)以及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要积极做好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法律责任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放区”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确需举办焰火燃放庆典活动的,必须报公安机关审批。凡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对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此禁放规定,并可向公安、安监、交通、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违反通告规定的行为,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举报。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桐梓县人民政府
年2月13日
监制:周正刚
责任编辑:王丹
本期编辑: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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