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人民政府
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维护县城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提升县城文明形象,同时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桐梓县实际情况,现就县城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剂、炸药为原料,引燃后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区域:县城主城区内西至杨柳坪、北至军民桥、南至凉水井、东至工农小学
三、禁止燃放区域:加油气站、人员密集场所、输变电站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周边区域,以及重点防火单位区域。
四、在限制燃放区域内,一律禁止以任何形式燃放烟花爆竹。重大庆典活动经公安机关批准后,可以在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五、违反本通告在上述限制区域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处以行政警告或罚款,并可没收有关违禁物品;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未成年人的,追究其监护人的责任,或责令监护人批评教育。
六、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规定,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干部职工等,由监察部门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
八、凡不按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局负责日常监管和处罚;遇重大事件需联合执法的,由县政府组织公安局、安监局、城管局、质监局、工商局、环保局配合组成联合执法队伍,按照职责权限依法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九、县城区域所在地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娄山关和海校街道办事处及其社区(村)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告,并负责教育单位干部职工、居民群众共同遵守本通告,服从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十、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鼓励公民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举报公安局:,安监局:
十二、本通告自年1月25日执行。
桐梓县人民政府
年1月25日
主办方:桐梓县对外宣传中心
总编:王迪丨副总编:尤晓婵
本期编辑:张桂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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